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包括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2. 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如赔偿金、补偿金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财产 :例如父母赠与的房产明确表示只给一方。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如私人物品、个人衣物等。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6. 其他特定情况 :如公积金、保险财产(婚前或婚后投保且非共同财产投保的)、承租转租权、奖牌奖金、知识产权与收益、军人复员费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将婚后一方的收入或其他财产约定为个人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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