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
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如下:
1. 项目启动与用地申请 :
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批准文件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确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并出具书面意见。
2. 确定征收范围与规划审查 :
确定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
进行规划审查和计划的编订。
3. 房屋调查与登记 :
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 拟定与公告征收补偿方案 :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听证会 :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 征收决定与公告 :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7. 补偿协议与强制执行 :
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行政与司法救济 :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程序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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